貌阅
唐时地方官亲自检查百姓年貌形状,以便核实户籍的制度。隋大业五年(609年),民部侍郎裴蕴因当时“户口多漏”,又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国家收入,故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查隐匿人口,“貌阅”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赋役之人。唐承隋法,把貌阅制度化。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即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唐代貌阅首先是通过貌阅百姓形状,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貌阅的另一内容,则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部分免除或全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
两税法
唐代中期以后实行的税收制度。唐中期,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租庸调法日渐荒废,朝廷财政收入因而锐减,只得加征地税和户税,以缓解财政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