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明代,受倭寇之患是很深的。所以清开海禁以后,仍只准中国人去,而不准日本人来。而且对于日本,戒备之情很深。[1]在一八六八年以前,实无国交之可言。这一年,日本明治天皇立,和各国订立条约。乃于其明年,遣使到中国来请立约。这时候,中国对于外国,还有深闭固拒之心。所以总署对于日本之请,是议驳的。一八七一年,日人复遣使臣前来。总署令其另派大臣再议。其时疆臣仍有以倭寇为言,奏请拒绝的。朝命曾国藩、李鸿章筹议。二人都说不可。[2]拒绝之议乃罢。由李鸿章与立《修好规条》和《通商章程》:(一)领事裁判权,彼此都有。(二)进口货照海关税则完纳;税则未载明的,则值百抽五;亦彼此所同。(三)内地通商,明定禁止。都和泰西各国不同。明年,日本就派人来,要想议改。鸿章说约未换而先议改,未免失信贻笑,把他拒绝。
琉球是两属于中日之间的。一八七一年,琉球人遭风漂至台湾,为生番所杀。一八七三年,日本小田县民漂至,又被杀。这一年,日本副岛种臣来换约。命其副使柳原前光诘问总署。总署说:“琉球亦我属土。属土之民相杀,与日本何预?小田人遇害,则没有听见。”又说:“生番是化外之民。”日本人说:“既如此,我们将自往问罪。”又争琉球是日本属国。彼此议不能决而罢。明年,日本派兵攻台湾。又派柳原前光到中国来,说系问罪于中国化外之地。中国声教所及,秋毫不犯。中国派沈葆桢巡视台湾,调兵渡海。日人气馁。其兵又遇疫。乃由英使调停,在津立专约三款:中国恤日本难民家属银十万两,偿还日本修筑道路房屋之费银四十万两了事。一八七九年,日本竟灭琉球,以为冲绳县。中国和他交涉,迄无结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