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主义良心与人道主义良心之间关系的另一种形式是,尽管在这种形式中各种规范的内容是同一的,但人们接受它们的动机却是不同的。比方说,不要杀人,不要憎恨,不要嫉妒,而要爱你的邻人等这些要求,既是权力主义伦理学的规范,也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规范。我们可以说,在良心进化的最初阶段,权力提出了各种要求,这些要求在后来不是由于对权力的屈从、而是由于人对他自身的责任性才被遵从的。朱利安·赫胥黎已经指出,在理性和自由尚未发展到使人道主义良心成为可能的程度之前,获得一种权力主义良心,在人的进化过程中是一个必要的阶段;其他人也就儿童的发展陈述了同样的观点。当赫胥黎在其历史的分析中是正确的时候,我却不并相信,就儿童来说,在一种非权力主义的社会里,权力主义良心就必得作为人道主义良心形成的一种先决条件而存在;但是,我们只能在未来的人类发展中才能证明或否认这种假设的有效性。
如果良心建立在严格而又不可攻破的非理性权力的基础之上的话,那么,人道主义良心的发展几乎就可以完全被扼制。这样一来,人将完全依赖于他自身之外的力量,再也不关心或感到对他自己存在的责任了。对于他来说,一切问题都是,是为这些力量所赞同,还是为它们所反对,这些力量可以是国家、一位领导者,或者是同样强有力的舆论。即令是最无伦理意义的行为——在人道主义的意义上——也可能被作为权力主义意义上的“义务”来体验。“应当性”的感情对于两者来说都是共同的,但因为它既可以诉诸人身上最坏的东西,也可以诉诸人身上最好的东西,所以它是一种欺骗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