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休戚与共”可能亦与如下情形相关:[27]因此,数量总和原则就与休戚与共原则相矛盾。[28]根据民主主义的基本观念,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观念上都与受休戚与共原则支配的关系相距甚远。在休戚与共原则的支配下,每个人都感到并懂得自己处于群体这一整体内部,都感到自己的血循环于这一群体的血液之中的,自己的价值是群体精神中的价值的组成部分。共同感觉、共同愿望——负担着全部价值:个人是群体的器官、也是群体的代表,群体的荣誉也就是个人的荣誉。民主主义的情形是,群体整体并未寓于每个人身上,它表明的是下述观念:群体只是一种基于个人同个人之间交互作用的形态,群体价值只是投在个人身上的价值之和,这些价值只靠有意识的传达和教诲(确切地说靠有意识的承诺和“契约”)在各个枝节间转来转去。或者,说得更简单些:“社会”——恣意的、人为的、基于诺言和契约的人际关系取代了“群体”及其结构。[29]
“群体”是由生活的历史、传统、血缘统一起来的;“社会”其实很难说是包括“群体”的大概念,一切“社会”多半只是各群体内在的分解过程之后的残余和遗迹。若群体生命统一体再无足够的活力、也无法为其肢体构成各个有生命的器官,“社会”就出现了,它是一种只基于相互接触的统一体。倘“接触”停止、接触的效用消失,就产生无组织的,只靠一种临时意识刺激和相互感染结为一体的“群众”。现代道德从本质上讲是“社会道德”,它的大多数理论都建立在这一基本观念之上。每个人都只对自己、自己的行为和功过负责,否定原来的“共同负责制”原则;一切形式的“契约论”更是这样;此外,下述学说也如此:国家、语言、习俗基于发明;对他人心灵生命的认识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的类比推理;同情从属于自我保养倾向,是由此才可理解的一种感觉和行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