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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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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如有明确证据表明购房时真实意思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如果真实意思确为赠与未成年子女,则房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由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暂时居住和管理,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另一方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如果一方父母及夫妻都承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出资购买,父母只是挂名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二)如果父母曾向夫妻双方出具了借条借据,则该房产属于父母,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就该借款款项向父母主张一半债权;(三)如果夫妻出资时与父母约定不明,该房产权属应归父母,此时夫妻出资应视为对父母的一种赠与,离婚时该房产不能分割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一)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登记在其他第三人名下律师解读 1.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产的处理办法。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另一方称属于个人所有,甚至第三人站出来主张房产为其所有,而非夫妻财产,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当事人可以参考图中所列的三种情况,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争取最大的利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买房是家庭隐私,别人很难知晓真实情况,各方提供的证据很难占据优势地位。法院一般会查明夫妻买房的目的和用途、谁办理的买房手续、全款还是首付款等情况。所以,夫妻在买房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2.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时,法院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样的房子直接作出判决。3.房产证上孩子的份额如何分?很多父母买房时将孩子的名字也加进了房产证,离婚时孩子只能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会觉得孩子的份额白白属于对方了,心里不平衡,因此要求对孩子的份额进行分割。从常理上看,子女确实在购房时没有出钱,房子是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房屋的所有权是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虽然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购房时真实的意思不是赠予孩子。在实践中,父母常忽略这一点,在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两个人一商量就把房子卖了。这种行为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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